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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政策解读
四川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27 14:46:40
 
 
 来源: 省卫生健康委


 

川卫发〔2020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健康的决策部署,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延长老年人健康期望寿命,努力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健康引领,全程服务。以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引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对影响健康的因素进行监测干预,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政策、引导投入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协同推进、共建共享的大格局。

  统筹资源,共建共享。统筹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资源,按照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扩大增量原则,优化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推进共建共享,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健康服务需求。

  突出重点,公平保障。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重点扩大基层老年健康服务有效供给,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公平可及。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基本建立,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服务网络。建立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川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老年医学中心为龙头,区域老年医学中心、市级老年医院和市级其他医疗机构老年重点疾病病区为依托,县级医院老年医学科和康复科为重点,各类老年医院、康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为基础的四级老年健康服务网络。鼓励大型老年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各类医疗联合体,促进老年医疗服务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县、乡、村三级老年健康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省残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机构建设。实施老年健康服务机构“三个一”建设工程(建设一批、转型一批、升级一批),将老年健康服务机构作为区域卫生规划的重点,推进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设一批老年医院,引导一批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升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健康服务能力。推动开展适老化改造,推进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到2022年,80%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老龄服务机构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开展疾病预防、伤害预防、残疾预防、心理健康、康复护理、生命教育和中医养生保健等宣传,普及老年健康科普知识,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机构要将健康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宣教、伤害预防、应急自救技能培训等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基层老龄协会、老年大学等机构,促进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主动维护身心健康。加强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场所建设,支持乡镇(街道)和社区(村)配备体育健身设施,加强老年人科学健身指导。(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预防保健。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监测、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强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到2022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75%以上。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分类设计签约服务包,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监测、评价和改善老年人营养状况。加强老年人群传染病防控。强化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分类管理和健康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重点疾病检查。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试点,对遭遇突发疾病等重大事件的老年人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加强适老环境建设和改造,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实施失能预防项目,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中医药服务。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辩识、亚健康调理等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服务,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发挥中医治未病主导作用。推动中医医疗资源进机构、社区和家庭,扩大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覆盖面。支持二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立老年医学科和治未病科,加快推进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防治与康复、健康指导等服务,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中医院治未病科比例达到100%。推动中医医疗机构与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等开展合作。(省中医药局、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疾病诊治。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老年人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采用老年综合评估、共病处理和多学科团队工作模式,为老年患者提供老年综合征诊治服务,最大程度维持和恢复老年患者的功能状态。综合性医院重点加强心血管、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炎等老年重点疾病能力建设,提升老年患者危急重症救治水平。老年医院重点加强心脑血管、糖尿病、危重症监护、认知障碍、综合评估等能力建设,组建多学科团队,为老年患者提供综合评估和多学科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开展老年人用药使用监测,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建立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康复服务。利用各类康复医疗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门诊康复、住院康复、社区康复、居家康复有机结合的康复服务。推动各级康复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设立心肺康复室、物理因子治疗室等,为老年人提供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功能障碍康复训练等服务。鼓励100张床位以上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康复中心,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推广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具配置人员团队协作模式,发挥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在老年人康复辅具推介、配置、使用等方面的指导作用,引导老年人科学选择、正确使用。充分利用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残疾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省残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护理服务。建立以机构为支撑、社区为依托、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院、护理院(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等按要求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为老年患者提供护理与康复类、心理护理类、中医护理类、生活护理类等老年护理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富余床位开设护理床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占比。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日间护理中心或“呼叫中心”、家庭病床等,为老年人提供日间护理、居家护理服务。全面推进健康照护师的培养使用和规范管理。积极发展“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延续性护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长期照护。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开展失能老人基线调查,为失能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制定针对性的居家照护方案。依托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全程化、连续性的长期照护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各地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各类医养结合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推进长期照护试点。鼓励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开发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金融保险产品。(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中医药局、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安宁疗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功能和定位,按照“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减轻生命终末期老年患者痛苦,维护老年患者尊严。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医学伦理原则,严格执行安宁疗护进入和用药指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老年优待。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老年人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为院内老年患者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助老器具,并定期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开展义诊等志愿服务。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患者提供就医咨询、取药、缴费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省中医药局、团省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在资源配置、要素集聚等方面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快出台扶持政策,在土地供应、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和倾斜。加大对贫困地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实现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健全老年医院评审评价体系,规范推进老年医院等级评审工作。鼓励相关机构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适当提高上门服务医务人员的待遇水平。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残联、四川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学科建设。建设一批省级老年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区域老年医学中心,打造高新技术创新与成果转换基地。推动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和康复医学科,到2022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达到50%。重点加强老年心脑血管、糖尿病、恶性肿瘤、呼吸、骨科、口腔等重点学科建设,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学科。加强老年学、老年医学等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健康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制定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相关标准和服务规范。(教育厅、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人才培养。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和康复等专业或课程。支持开展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养适应现代老年医学理念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依托四川省医养专业人才培养中心,实施“老年医疗护理骨干能力提升三年培训计划”。增加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工作的护士和健康照护师数量,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从事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指导、培训和服务等工作,不断扩大老年康复护理服务队伍。面向居家失能老年人照护者开展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提高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信息支撑。积极探索“互联网+老年健康”等服务模式,建设四川省老年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探索开展老年健康教育、健康监测、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老龄服务机构加强智慧健康养老应用,培育一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民政厅、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产业发展。支持国家级科技创新园区开发生产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可穿戴移动医疗设备、智能康复训练设备、适老智能家居产品等,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老年健康领域的应用。加快中药饮片、中成药及保健食品、适老药膳等产业化发展。实施老年康复辅具应用推广工程,发展适老康复辅具产业。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医养康养品牌。(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社会参与。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参与发展老年健康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健康关爱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老年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重要作用。强化家庭责任,督促子女及监护人切实承担照料老年人的法定义务。(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民政厅、商务厅、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省残联、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大监管力度。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对老年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管,指导其规范提供服务。老年健康服务机构要依法开展服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行业信誉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严厉查处针对老年的保健诈骗活动。(省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民政厅、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

  20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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